氯贝酸铝
日期:2018-12-04 16:51:41
- 批准文号:国药准字H37024048
- 英文名称:Aluminii Clofibras
- 产品类别:化学药品
- 所在地区:山东泰安
- 剂型:原料药
- 规格:----
- 生产地址:山东省泰安市高新技术开发区(东区)
- 批准日期:2015-04-10
- 药品本位码:86904166000143
相关疾病
高脂血症,Ⅲ型血脂蛋白过高症,Ⅳ型血脂蛋白过高症,Ⅴ型血脂蛋白过高症,动脉粥样硬化,动脉粥样硬化继发症,冠状动脉病,糖尿病
适应症
1.本品用于治疗成人饮食控制疗法效果不理想的高脂血症。其降甘油三酯作用较降胆作用明显,对Ⅲ、Ⅳ、Ⅴ型血脂蛋白过高症有效。但本品不能完全代替饮食控制疗法,只能用作在控制饮食基础上的辅助治疗。
2.氯贝丁酯现临床上用于动脉粥样硬化及其继发症,如冠状动脉病、脑血管疾病、周围血管病及糖尿病所致的动脉病等。
不良反应
.临床上最常见的是胃肠道不良反应有恶心、腹泻、呕吐、食欲不振、胀气等。
2.长期应用本品可明显增加胆石症发生的危险;使胆囊疾患症状加剧而需手术。
3.有增加周围血管病、肺栓塞、血栓性静脉炎、心绞痛、心律失常和间歇性跛行发生的危险。临床上偶见胸痛、气短、心绞痛;血肌酸磷酸激酶和血氨基转移酶增加,但并非由于心肌梗死。
4.较少见的不良反应有:心律失常;白细胞减少或贫血而有发热、寒战、声哑、背痛、排尿困难;因肾脏毒性作用而见血尿、尿少、脚与下肢浮肿。
5.临床上少见但持续存在时须加注意的不良反应有:流感样综合征(肌痛、乏力、痉挛,其实质是血肌酸磷酸激酶升高,与药物引起的肌炎、肌病、横纹肌溶解等有关,常见于肾病患者)、头痛、胃痛、性功能减退、呕吐等。
6.用本品治疗高脂血症,可降低非致命性心肌梗死发生率,但并不一定减少心血管病的死亡率和致命性心肌梗死的发生。
7.本品有增加非心血管原因引起死亡的危险。
禁忌
1.对氯贝酸铝过敏者禁用。
2.原发性胆汁性肝硬化的患者禁用,因本品可促进胆排泄增多,使原已较高的胆水平增加。
3.有肝肾功能不全的患者禁用,因为在肾功不全的患者服用本品有可能导致横纹肌溶解和严重高血钾。
注意事项
1.下列情况慎用:
(1)胆石症,本品可使胆道并发症增多。
(2)肝功能不全,此时蛋白结合率减少但半衰期不变。
(3)甲状腺机能亢进,本品可激发肌病。
(4)溃疡病,可能促使其再活动。
(5)肾功能不全,清除率降低使不良反应发生率增加,尤其是肌病;对本品不耐受。
2.用药期间定期检查:
(1)全血象计数,尤其治疗前有贫血或白细胞计数减少者。
(2)血肌酸磷酸激酶,尤其在尿毒症患者。
(3)肝功能试验包括血氨基转移酶,在治疗前、最初2月每月、以后每2月各检查一次,起效后每4月检查一次。
(4)鉴于本品需长期服用,应定期检查血脂水平,在刚开始的几个月需经常测定,以后可间断测定,如血清低密度和极低密度脂蛋白,在治疗前及最初数月每2周,以后每月检查血清胆和甘油三酯,疗效稳定后定期复查。
3.在使用本品过程中,如有血清淀粉酶增高、肝功能试验异常、血胆、低密度脂蛋白增高,须停药。
4.对诊断的干扰:血肌酸磷酸激酶可能升高,尤其在肾功能衰竭或低白蛋白血症时;血浆β脂蛋白可能升高,此时血极低密度脂蛋白极低多,但血低密度脂蛋白反而增高;血浆纤维蛋白原可能降低,血清门冬氨酸氨基转移酶和丙氨酸氨基转移酶可能增高。
5.本品可导致肌痛、肌炎、肌病及横纹肌溶解,有时可合并血肌酸磷酸激酶升高,因此对于那些具有某些危险因素可导致继发于横纹肌溶解的肾衰竭的患者,应考虑停药,如急性严重感染、低血压、大型手术、创伤、严重的代谢、内分泌或电解质失调、癫痫活动等,如血肌酸磷酸激酶显著升高或肌炎诊断成立,则应停药。
6.在治疗高血脂的同时,还需关注和治疗可引起高血脂的各种原发病,如甲状腺机能减退、糖尿病等。
7.某些药物也可能引起血甘油三酯升高,如雌激素、噻嗪类利尿药和β阻滞剂等,停药后,则不再需要相应的抗高血脂治疗。
8.饮食疗法始终是治疗高血脂的首要方法,加上锻炼和减轻体重等方式,都将优于任何形式的药物治疗。
9.鉴于本品可导致肿瘤发生,加重胆囊疾病等方面的不良反应,应严格限制其适应症在适当的范围内。并且在没有显著疗效的情况下,应予以停药。
外用药
否
有效期
24个月
国家/地区
国产
孕妇及哺乳期妇女用药
1.服用本品的育龄妇女应采取严格的避孕措施,如准备怀孕,则应在受孕前若干个月停药。
2.妊娠妇女禁止使用,本品对妊娠的影响的研究不充分,目前尚不知本品是否会对胎儿造成危害或影响生殖功能,但动物实验表明,本品可通过胎盘屏障,在胎儿体内蓄积,血浆药物浓度较母体更高,可能是胎儿排出本品的酶系统尚未发育成熟。
3.哺乳期妇女禁用,因本品的活性代谢物可排泌进入乳汁。
老人用药
老年人如有肾功能不良,须适当减少本品剂量。
药物相互作用
1.本品与抗凝药同时使用时,可明显增加其抗凝作用,故须经常测定凝血酶原时间以调整抗凝药剂量,使之维持在理想的范围内,预防出血并发症的出现。
2.本品与呋塞米同时使用,可增加两者各自的效果,可引起肌病、肌僵直和利尿,尤其对于低蛋白血症者。
3.本品可替换酸物如苯妥英或磺丁脲的蛋白结合位点,因此当与上述药物或其它高蛋白结合率的药物合用时,应注意可使后者的药效增加,如与口服降糖磺丁脲合用,使其降糖作用加强。
4.本品有可能引起肌病或横纹肌溶解,因此应尽量避免与HMG-CoA还原酶抑制剂,如普伐他汀、辛伐他汀等合用,以减少两者严重肌性发生的危险。
药物过量
目前尚无有关本品药物过量的报道,如发生药物过量,应针对中毒症状采取相应支持疗法。
药物毒理
1.本品属氯贝丁酸衍生物类血脂调节药,在胃中不分解,对胃无刺激,在肠道碱性环境中分解为氯贝丁酯而起作用。
2.通过降低极低密度脂蛋白的量,达到降血脂的目的,但其降血脂作用的机理并未完全明了,可能涉及抑制肝脏脂蛋白(特别是极低密度脂蛋白)的释放和胆合成,改变肝脏甘油三酯合成,加强脂蛋白酯酶的作用,增加类分泌并从粪便中排出,以及增加循环中甘油三酯(极低密度脂蛋白)的清除。
3.本品的抗尿崩作用来自本品刺激垂体后叶释放出抗利尿素。
4.动物实验表明,长期大量使用本品可导致良性或恶性肿瘤的发生,如将人用最大剂量的1-2倍,长期用于小鼠和大鼠(按体表面积mg/m2计数),与对照组比较,可导致肝脏良恶性肿瘤的发生率增加。
药代动力学
1.本品从胃肠道吸收完全但缓慢,血浆蛋白结合率高,可达95%-97%,口服单次剂量后2-6小时血药浓度达峰值。
2.降血脂作用在服药2-5日内出现,停药3周后作用消失。
3.半衰期在正常人为6-25小时。
4.口服后在肠道内迅速去酯化,并在肝脏内经首关代谢产生有活性的氯贝丁酸,口服剂量的95%-99%以游离型或结合型代谢物的形式经肾脏排泄,10%-20%为氯贝丁酸,60%为葡糖醛酸结合物。
贮藏
密封保存。
用法用量
遵医嘱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