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强生制药有限公司

地址:上海市闵行经济技术开发区绿春路139号
  免费咨询热线

0000000000

您当前的位置:上海强生制药有限公司 >> 药品展示
药品展示

布洛芬混悬液

日期:2018-12-08 08:18:59

  • 批准文号:国药准字H19991011
  • 商品名:美林
  • 产品类别:化学药品
  • 所在地区:上海
  • 剂型:口服混悬剂
  • 规格:100ml:2g
  • 生产地址:上海市闵行经济技术开发区南雅路219号
  • 批准日期:2014-12-11
  • 药品本位码:86900734000201

品牌

美林

相关疾病

预防接种,舌咽神经痛,舌咽神经痛性抽搐,桡神经损伤,流行性感冒,急性上呼吸道感染,偏头痛,流感

适应症

用于儿童普通感冒或流行性感冒引起的发热。也用于缓解儿童轻至中度疼痛,如头痛、关节痛、偏头痛、牙痛、肌肉痛、神经痛、痛经。

不良反应

1.少数病人可出现恶心、呕吐、胃烧灼感或轻度消化不良、胃肠道溃疡及出血、转氨酶升高、头痛、头晕、耳鸣、视力模糊、精神紧张、嗜睡、下肢水肿或体重骤增。
2.罕见皮疹、过敏性肾炎、膀胱炎、肾病综合征、肾坏死或肾功能衰竭、支气管痉挛。

禁忌

1.对其他非甾体抗炎药过敏者禁用。
2.对阿司匹林过敏的哮喘患者禁用。

注意事项

1.本品为对症治疗药,不宜长期或大量使用,用于止痛不得超过5天,用于解热不得超过3天,症状不缓解,请咨询医师或药师。
2.有下列情况患者慎用:支气管哮喘、肝肾功能不全、凝血机制或血小板功能障碍(如血友病)。
3.下列情况患者应在医师指导下使用:有消化性溃疡史、胃肠道出血、心功能不全、高血压。
4.1岁以下儿童应在医师指导下使用。
5.不能同时服用其他含有解热镇痛药的药品(如某些复方抗感冒药)。
6.如服用过量或出现严重不良反应,应立即就医。
7.对本品过敏者禁用,过敏体质者慎用。
8.本品性状发生改变时禁止使用。
9.请将本品放在儿童不能接触的地方。
10.儿童必须在成人监护下使用。
11.如正在使用其他药品,使用本品前请咨询医师或药师。

包装

100ml/瓶

类型

OTC甲类

医保

非医保

外用药

有效期

暂定36个月。

国家/地区

国产

孕妇及哺乳期妇女用药

尚不明确。

儿童用药

三岁以下儿童应慎用。

老人用药

尚不明确。

药物相互作用

1.本品与其他解热、镇痛、抗炎药物同用时可增加胃肠道的不良反应,并可能导致溃疡。
2.本品与肝素、双香豆素等抗凝药同用时,可导致凝血酶原时间延长,增加出血倾向。
3.本品与地高辛、甲氨蝶呤、口服降血糖药物同用时,能使这些药物的血药浓度增高,不宜同用。
4.本品与呋塞米(呋喃酸)同用时,后者的排钠和降压作用减弱;与抗高血压药同用时,也降低后者的降压效果。
5.如与其他药物同时使用可能会发生药物相互作用,详情请咨询医师或药师。

药物过量

未进行相关实验且无可供参考数据。

药物毒理

本品能抑制前列腺素的合成,具有解热镇痛及抗炎作用。

药代动力学

未进行该项研究且暂无可靠文献参考。

贮藏

遮光,密闭保存。

执行标准

YBH05042010

作用类别

本品为解热镇痛类非处方药药品。

用法用量

口服,成人一次15-20毫升,一日3-4次。
12岁以下小儿用量
1.年龄、2-3岁,体重、12-14公斤,一次用量、3ml毫升,若发热或疼痛不缓解,可每隔4-6小时重复用药一次,24小时不超过4次。
2.年龄、4-6岁,体重、16-20公斤,一次用量、5ml毫升,若发热或疼痛不缓解,可每隔4-6小时重复用药一次,24小时不超过4次。
3.年龄、7-9岁,体重、22-26公斤,一次用量、8ml毫升,若发热或疼痛不缓解,可每隔4-6小时重复用药一次,24小时不超过4次。
4.年龄、10-12岁,体重、28-32公斤,一次用量、10ml毫升,若发热或疼痛不缓解,可每隔4-6小时重复用药一次,24小时不超过4次。

性状

本品为橙色混悬液,味甜,有调味剂的芳香。

推荐药品
酚麻美敏口服溶液

国药准字H20010039

右美沙芬愈创甘油醚糖浆

国药准字H20143186

对乙酰氨基酚片

国药准字H20023551

对乙酰氨基酚片

国药准字H20013382

酚麻美敏片

国药准字H200101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