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医药集团青岛国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松花江路18号
  免费咨询热线

0000000000

您当前的位置:上海医药集团青岛国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 药品展示
药品展示

丹花口服液

日期:2018-12-06 09:37:18

  • 批准文号:国药准字Z10960011
  • 产品类别:中药
  • 剂型:口服液
  • 规格:每支装10ml
  • 生产地址: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松花江路18号
  • 批准日期:2015-03-20
  • 药品本位码:86904034000534

相关疾病

肺胃蕴热,粉刺,痤疮,肺胃蕴热

适应症

祛风清热,除湿,散结。用于肺胃蕴热所致的粉刺(痤疮)。

不良反应

偶见一过性胃部不适,轻度恶心及食欲减少,或见口鼻干燥,全身燥热。

禁忌

1.孕妇禁用。
2.服药期间忌食辛辣油腻。

注意事项

1.忌烟酒、辛辣、油腻及腥发食物。
2.切忌以手挤压患处。
3.用药期间不宜同时服用温热物。
4.儿童应在医师指导下服用。
5.脾虚大便溏者慎用。糖尿病或患有其他疾病者应在医师指导下服用。
6.如有多量结节、囊肿、脓疱等应去医院就诊。
7.不宜滥用化妆品及外涂药物,必要时应在医师指导下使用。
8.用药过程中如出现不良反应,应停药,并向医师咨询。
9.用药2周症状无缓解,应去医院就诊。
10.对本品过敏者禁用,过敏体质者慎用。
11.本品性状发生改变时禁止使用。
12.儿童必须在成人监护下使用。
13.请将本品放在儿童不能接触的地方。
14.如正在使用其他药品,使用本品前请咨询医师或药师。

类型

OTC乙类

医保

非医保

外用药

有效期

24个月

国家/地区

国产

药物相互作用

1.用药期间不宜同时服用温热物。
2.如与其他药物同时使用可能会发生药物相互作用,详情请咨询医师或药师。

药物毒理

动物实验提示对多种实验性炎症有一定抑制作用。

药代动力学

未进行该项实验且无可靠参考文献。

贮藏

密封。

用法用量

口服,一次10毫升,一日3次,饭后服,四周为一疗程。

推荐药品
苦甘胶囊

国药准字Z20110042

枸橼酸铋钾颗粒

国药准字H37024035

哈西奈德溶液

国药准字H20023683

氧氟沙星滴眼液

国药准字H10940249

双氯芬酸钠搽剂

国药准字H200007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