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高科陕西金方药业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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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儿咳喘灵颗粒

日期:2018-12-11 05:00:25

  • 批准文号:国药准字Z61020908
  • 产品类别:中药
  • 所在地区:陕西宝鸡
  • 剂型:颗粒剂
  • 规格:每袋装10g
  • 生产地址:陕西省宝鸡市岐山县蔡家坡镇五丈原红星路01号
  • 批准日期:2015-08-28
  • 药品本位码:86902477000968

相关疾病

咳嗽,咳嗽

适应症

本品宣肺、清热﹐止咳、祛痰。用于上呼吸道感染引起的咳嗽。

不良反应

属纯中药制剂,致严重变态反应的病例罕见,在使用中应注意特异体质者,一旦出现不良反应应及时停药并对症处理,以免造成更大的损伤。

禁忌

对本品过敏者禁用,过敏体质者慎用,本品性状发生改变时禁止使用。

注意事项

1.忌辛辣,生冷,油腻食物。
2.不宜在服药期间同时服用滋补性中药。
3.婴儿及糖尿病患儿应在医师指导下服用。
4.高血压,心脏病患儿慎用。脾虚易腹泻者应在医师指导下服用。
5.本品是以清宣肺热,止咳平喘为主,可以在小儿发热初起,咳嗽不重的情况下服用,若见高热痰多,气促鼻煽者应及时去医院就诊。
6.咳嗽久治不愈,或频咳伴吐,应去医院就诊。
7.发热体温超过8.5℃的患者,应去医院就诊。
8.服药3天症状无缓解,应去医院就诊。
9.对本品过敏者禁用,过敏体质者慎用。
10.本品性状发生改变时禁止使用。
11.儿童必须在成人监护下使用。
12.请将本品放在儿童不能接触的地方。
13.如正在使用其他药品,使用本品前请咨询医师或药师。

包装

复合膜;10×10克/袋/盒;200盒/件。

类型

OTC甲类

医保

医保乙类

外用药

有效期

24个月

国家/地区

国产

孕妇及哺乳期妇女用药

应在医师指导下服用。

儿童用药

应在医师指导下服用。

老人用药

应在医师指导下服用。

药物相互作用

如与其他药物同时使用可能会发生药物相互作用,详情请咨询医师或药师。

药物过量

未进行该项实验且无可靠参考文献。

药物毒理

本品有解热、平喘、镇咳等作用。

药代动力学

未进行该项实验且无可靠参考文献。

贮藏

密封。

作用类别

本品为儿科咳嗽类非处方药药品。

用法用量

开水冲服。
2岁以内一次1克.
3至4岁一次1.5克.
5至7岁一次2克.
一日3~4次。

性状

本品为黄棕色颗粒;味甜、微苦、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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