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金华隆制药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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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参首乌精

日期:2018-12-11 06:30:58

  • 批准文号:国药准字Z41022257
  • 产品类别:中药
  • 所在地区:河南
  • 剂型:合剂
  • 规格:每支装10ml
  • 生产地址:河南省武陟县河朔大道5319号
  • 批准日期:2015-07-17
  • 药品本位码:86903073000109

相关疾病

气血虚弱,神经衰弱,健忘,失眠,健忘

适应症

补肝肾,益气血。用于气血虚弱,须发早白,神经衰弱,健忘失眠,食欲不振,疲劳过度。

不良反应

尚不明确。

禁忌

1.忌油腻食物。
2.感冒病人不宜服用。

注意事项

1.忌油腻食物。
2.感冒病人不宜服用。
3.服用本品同时不宜服用藜芦、五灵脂、皂荚或其制剂;不宜喝茶和吃萝卜,以免影响药效。
4.高血压及动脉硬化等症忌服,糖尿病患者应在医师指导下服用。
5.本品宜饭前服用。
6.按照用法用量服用,小儿及孕妇应在医师指导下服用。
7.服药二周或服药期间症状无改善,或症状加重,或出现新的严重症状,应立即停药并去医院就诊。
8.对本品过敏者禁用,过敏体质者慎用。
9.本品性状发生改变时禁止使用。
10.儿童必须在成人监护下使用。
11.请将本品放在儿童不能接触的地方。
12.如正在使用其他药品,使用本品前请咨询医师或药师。

类型

OTC甲类

医保

非医保

外用药

有效期

36个月

国家/地区

国产

药物相互作用

1.服用本品同时不宜服用藜芦、五灵脂、皂荚或其制剂;不宜喝茶和吃萝卜,以免影响药效。
2.如与其他药物同时使用可能会发生药物相互作用,详情请咨询医师或药师。

药物毒理

本品由人参、制首乌两味药组成。方中人参为五加科植物,内含人参皂甙、人参酸、植物、胆碱、各种氨基酸、糖类、维生素B1、B2、烟酸、泛酸等。药理研究证明,人参对中枢神经系统,特别是高级部位,有特异作用,能加强大脑皮层的兴奋和抑制过程,增强机体对各种有害刺激的防御能力,具有抗疲劳、降压、强心、改善血糖,增强人体免疫及肾上腺皮质功能等作用。方中何首乌能降低血脂及纤维蛋白溶解活性,并有类似肾上腺皮质激素的作用。

药代动力学

未进行该项实验且无可靠参考文献。

贮藏

密封,置阴凉处(不超过20℃)。

用法用量

口服,一次1~2毫升,一日3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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