硫酸奈替米星注射液
来源:上海旭东海普药业有限公司 日期:2018-12-05 17:55:49
-
- 批准文号:国药准字H20033613
- 产品类别:化学药品
- 所在地区:上海
- 剂型:注射剂
- 规格:2ml:10万单位
- 生产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金沪路879号
- 批准日期:2015-10-10
- 药品本位码:86900808001196
- 相关疾病
小儿感染性休克,小儿败血症休克,小儿脓毒性休克,革兰阳性球菌和革兰阴性杆菌性巩膜炎,革兰氏阳性球菌和革兰氏阴性杆菌性巩膜炎,小儿变应性亚败血症综合征,小儿Wissler-Fanconi综合征
- 适应症
本品用于。1.本品适用于治疗敏感革兰阴性杆菌所致严重感染。如铜绿假单胞菌﹑变形杆菌属(吲哚阳性和阴性)﹑大肠埃希菌﹑克雷伯菌属﹑肠杆菌属﹑沙雷菌属及枸橼酸杆菌属等所致的新生儿脓毒症﹑败血症﹑中枢神经系统感染(包括脑膜炎)﹑尿路生殖系统感染﹑呼吸道感染﹑胃肠道感染﹑腹膜炎﹑胆道感染﹑皮肤或骨骼感染﹑中耳炎﹑鼻窦炎﹑软组织感染﹑李斯特菌病等。2.本品亦可与其他抗菌药物联合用于治疗葡萄球菌感染,但对耐甲氧西林葡萄球菌感染常无效。
- 不良反应
1.本品肾毒性轻微并较少见。常发生于原有肾功能损害者,或应用剂量超过一般常用剂量的感染患者。2.神经系统毒性:可发生第8对脑神经的毒性反应,但与其他常用氨基糖苷类抗生素相比,本品的毒性发生率较低,程度亦较轻,易发生在原有肾功能损害者,或治疗剂量过高﹑疗程过长的感染患者,表现为前庭及听力受损的症状,如出现头晕﹑眩晕﹑听觉异常等。3.其他:偶可出现头痛﹑全身不适﹑视觉障碍﹑心悸﹑皮疹﹑发热﹑呕吐及腹泻等。4.局部反应一般少见,偶有注射区疼痛。
- 禁忌
对本品或任何一种氨基酸苷类抗生素过敏或有严重毒性反应者禁用。
- 注意事项
1.本品不是单纯性尿路感染,上呼吸道感染及轻度皮肤软组织感染的首选药;败血症治疗中需联合应用具协同作用的药物,腹腔感染治疗,宜加用甲硝唑等抗厌氧菌药物。2.下列情况应慎用本品:失水,第8对脑神经损害,重症肌无力或帕金森病及肾功能损害患者。3.交叉过敏:对一种氨基糖苷类抗生素如链霉素,庆大霉素过敏的患者,可能对本品过敏。4.为避免或减少耳,肾毒性反应的发生,治疗期间应定期监测尿常规,血尿素氮,血肌酐等,并密切观察前庭功能及听力改变。有条件者应进行血药浓度监测,调整剂量使血药峰浓度在16mg/L以下,且不宜持续较长时间(如2~3小时以上),谷浓度避免超过4mg/L。5.肾功能减退患者应根据肾损害程度减量用药(见【用法用量】)。6.严重烧伤患者本品的血药浓度可能较低,应根据血药浓度测定结果调整剂量。7.本品剂量相同时,发热患者的血药浓度较无发热者低,血消除半衰期(t1/2β)亦较短,但退热后血药浓度可能增高,通常不须调整剂量,贫血患者本品的t1/2β也可能较短。8.疗程一般不宜超过14天,以减少耳,肾毒性的发生。9.对实验室检查指标的干扰:本品可使血糖,血碱性磷酸酶,血清氨基转移酶和嗜酸性粒细胞等的测定值升高,使白细胞,血小板等的测定值降低,多呈一过性。?
- 类型
处方药
- 医保
医保乙类
- 外用药
否
- 国家/地区
国产
- 孕妇及哺乳期妇女用药
本品能透过血-胎盘屏障进入胎儿体内,故孕妇禁用。哺乳期妇女用药尚不明确,若使用本品宜暂停哺乳。
- 儿童用药
新生儿应禁用本品。若确有应用指征,给药方案必须在血药浓度监测下进行调整。
- 老人用药
老年患者宜按轻度肾功能减退者减量用药。
- 药物相互作用
1.本品避免与其他氨基糖苷类抗生素,万古霉素,多粘菌素,强利尿药和神经肌肉阻断药等肾毒性和神经毒物合用。2.本品与β内酰胺类(头孢菌素类或青霉素类)混合可导致相互失活,需联合应用时必须分瓶滴注;本品亦不宜与其他药物同瓶滴注。
- 药物毒理
1.药理本品为半合成的氨基糖苷类抗生素。对需氧革兰阴性杆菌有强大抗菌活性,抗菌谱与庆大霉素相似,对大肠埃希菌、铜绿假单胞菌、吲哚阴性和阳性变形杆菌、克雷伯杆菌、不动杆菌、枸橼酸杆菌,以及沙雷杆菌和肠杆菌的部分菌株有良好的抗菌作用。对于结核杆菌、非典型性分枝杆菌和金黄色葡萄球菌(产酶和不产酶株)也有良好的抗菌作用。其他革兰阳性菌(包括粪链球菌)、厌氧菌、立克次体、真菌和病毒均对本品不敏感。本品对氨基糖苷乙酰转移酶AAC(3)稳定,因此能产生该酶而耐卡那霉素、庆大霉素、妥布霉素和西索米星等的菌株对本品敏感。本品与β内酰胺类联合用药常可获得协同作用。本品的作用机制是与细菌核糖体30S亚单位结合,抑制细菌蛋白质的合成。2.毒理动物试验资料提示,本品的耳毒性较庆大霉素和妥布霉素低,肾毒性比庆大霉素低。
- 药代动力学
本品肌内注射吸收迅速而完全。一次肌内注射本品2mg/kg,30~60分钟达血药峰浓度(Cmax),约为7mg/L,此后缓慢下降,12小时尚可测到。一次静脉滴注本品2mg/kg,若于60分钟滴完,则滴完时即达血药峰浓度(Cmax),与肌内注射相同剂量所达峰浓度相仿;若静脉滴注时间短于60分钟,则血药峰浓度可为肌内注射的2~3倍。本品在体内不代谢,广泛分布于各主要脏器和体液中,但在胆汁、痰液、前列腺中浓度低。不易透过血-脑脊液屏障,脑膜有炎症时,使用较大剂量亦仅有微量到达脑脊液中。可有一定量透过血-胎盘屏障进入胎儿体内。由于本品可进入腹水或水肿液中,故此类患者的血药浓度常低于其他患者。发热者的血药浓度亦常低于不发热者。本品的血清蛋白结合率低,仅为0~30%。血消除半衰期(t1/2β)为2~2.5小时。主要自肾小球滤过排出,给药后24小时内以药物原形排出给药量的约80%,尿药浓度可达100mg/L以上,自胆汁中排出少。本品用于肾功能减退者时,因肾排出量明显减少而在体内积聚,t1/2β明显延长。
- 贮藏
密闭,在阴凉处保存
- 用法用量
1.肾功能正常者:成人肌肉注射或稀释后静脉滴注。按体重每8小时1.3~2.2mg/kg;或每12小时2~3.25mg/kg;治疗复杂性尿路感染,按体重每12小时1.5~2mg/kg。疗程均为7~14日。一日最高剂量不超过7.5mg/kg。血液透析后应补给1mg/kg。小儿肌肉注射或稀释后静脉滴注。
(1)6周以内小儿,按体重每12小时2~3mg/kg;
(2)6周~12岁小儿,按体重每8小时1.7~2.3mg/kg;或按体重每12小时2.5~3.5mg/kg。疗程均为7~14日。静脉滴注时,取本品50~200ml氯化钠注射液.5%葡萄糖注射液或其他灭菌稀释液稀释,于1.5~2小时内静脉滴注;小儿的稀释液量应相应减少。于1.5~2小时内缓慢输入。应用本品宜定期监测血药浓度,使血药峰浓度维持在6~10mg/L,谷浓度为0.5~2mg/L。
2.肾功能减退者:必须根据肾功能减退程度调整剂量,有条件时宜进行血药浓度监测,据其结果拟订个体化给药方案,使血药浓度调整至上述范围,也可根据测得的肌酐清除率或参考肌酐值.血尿素氮值减少本品剂量或延长给药间期。